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榕政办〔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如下:
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
| 三甲
(不含专科)
| 三乙、二甲
以及二甲以上专科
| 二乙、一级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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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
| 800元
| 400元
| 300元
| 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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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
| 400元
| 200元
| 150元
| 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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