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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31日)废止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33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宜春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减少造成市噪声和环境污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袁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辖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管、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税务、经贸、发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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