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员办应对退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具备退税资格;申报资料是否完整;财政局审增或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等。
(二)对《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的审核。填制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初复审意见及印章是否齐全;同意退税金额与申请报告是否一致等。
(三)对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审核。审核申报企业增值税完税凭证税款与《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填列是否一致;税款所属时期是否与申报期一致;缴款单位和申报企业是否一致;税率是否正确;以完税证或电子税票缴纳增值税的,审核税务机关和国库开具的证明是否完整,金额是否一致等。
(四)对会计资料的审核。审核《利润表》、《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是否一致;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应缴税额、已缴税额、欠(超)缴税额等对应关系是否正确等。
(五)对初次申报退税,且退税数额较大的,或有疑点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专员办应安排专人进行实地抽查。实地审核面一般不低于全部再生资源申报退税企业的20%。
第七章 申报审批时限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一般按季申报退税。季度结束后,于次月纳税申报完税后,向市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经专员办确认后,可按月申报。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局应当在受理企业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专员办提交初复审意见。专员办在收到初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市财政局收到专员办的批复文件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国库收到相关退税文书后,审核《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收入退还书》、专员办批复文件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库手续,并将《收入退还书》第一、五联,送市财政局。
第八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专员办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退税审批资料应在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局应建立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报送制度。对退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专员办和财政厅反馈。各市财政局应按时编制退税工作报表,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情况及其他行业增值税退税情况。每月终了后,于次月8日前向专员办报送《专员办审批财政收入退库月报表》(见附件6);半年和年度终了后,于次月或次年1月15日前向专员办报送《****年上(下)半年专员办(市)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见附件7),并附送报表分析说明。年度终了后,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专员办报送退税工作总结。
第九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退税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单位及其经办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遵守审批工作程序,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要本着认真积极的态度,树立为申报企业服务的思想,做好申报指导工作,保证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和财政厅应加强与公安、商务、环保、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联系,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各市财政局要与当地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和掌握申报企业备案情况以及被行政处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各市财政局应认真履行增值税退税审核职责,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对辖区内退税单位的退税申请,应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久拖不审或久拖不报。对已批复的退税申请,应按规定及时全额退付企业,不得延压;不得违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回增值税返还款,不得用应退税款人为调整地方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应认真检查相关退税依据是否齐全,重点审核退税文件、单据记载各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事项,国库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足额办理退库手续,不得截留、延压、拒绝退库。
对使用税收完税证和电子报税缴纳税款的,国税、国库部门应对入库情况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应据实开具税款入库证明。
国税、国库部门为申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要做到情况真实、数字准确,不得为申报企业开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申报退税的情况及退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退税资金,挪用退税资金的行为,应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和财政厅应对市财政局的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不定期地抽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退税,有无不严格执行退税程序、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未执行退税批复、克扣申报企业退税资金等问题。专员办应对国库是否及时、足额退税进行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强行截留、收取应退税款,或因重大审核质量问题,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专员办和财政厅应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申请书(略)
附件3
一般增值税税款缴纳证明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
税号: 税种:
税款所属期
| 税款金额
| 完税证或电子税票号码
| 入库时间
| 入库级次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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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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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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