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产品、技术、工艺、设施和设备的研究与开发,推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向集约型和产业化发展。
31、市、县(市)散预办负责申报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收入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并拨付项目资金,扶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32、申请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向本级散预办提出申请,经本级散预办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散预办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3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符合《布点方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散预办负责申报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争取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持。
六、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推动“禁现”工作全面落实
34、市、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实施,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预拌混凝土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
3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依法进行处罚。
36、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工商、税务等营业证照而擅自经营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37、市散预办对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或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
38、市散预办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39、市散预办对违反《布点方案》要求,擅自设立混凝土搅拌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市、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散预办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