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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2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23、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24、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道路、桥梁、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用户,在办理工程立项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或建筑面积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辖地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25、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预办负责征收;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辖地散预办负责征收;县级未成立散预办的,专项资金的征收由市散预办委托县级经贸委代征;委托县(市)代征的专项资金,其分成、上缴和管理办法按省、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市散预办也可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经费。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26、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27、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本级散预办或上一级散预办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本级散预办或上一级散预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2)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的补助;(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4)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5)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6)代征手续费;(7)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29、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政策扶持,鼓励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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