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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1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14、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能满足有关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要求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1)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2)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4)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5)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15、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散预办报送统计报表。
  16、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县(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具备条件的县(市),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开发区、工业园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17、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
  18、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设计、编制预概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将合同向本级散预办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将建设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
  19、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符合《布点方案》要求,并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散预办按规定将其纳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申报范围,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21、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区域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四、依法征管,强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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