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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
  3、市、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预办)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县(市)散预办业务工作接受市散预办的监督指导。
  4、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市、县(市)建设、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6、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条例》要求,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7、县(市)散预办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监管,推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健康发展
  8、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水泥生产许可证。
  9、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10、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产品质量监督、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和价格监管工作。
  11、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价格的指导工作;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参考价格范围内进行销售。遇原材料涨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泥、砂、石三种主要原材料涨跌幅度的加权平均数确定预拌混凝土价格的上浮或下调幅度,价格调整前应当征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报请经贸、建设、环保、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符合《宜春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以下简称《布点方案》)和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其他营业证照后,方可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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