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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限制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提高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认识
  1、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很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控制污染源,减少建筑噪音,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我市现代文明生态城市建设;有利于提高建筑技术和工程质量,推动建筑施工现代化,带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宜春建设最佳宜居城市。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对学习宣传《条例》要作出具体部署。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使生产、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条例》,提高水泥生产企业发展散装水泥、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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