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限制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提高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认识
1、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很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控制污染源,减少建筑噪音,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我市现代文明生态城市建设;有利于提高建筑技术和工程质量,推动建筑施工现代化,带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宜春建设最佳宜居城市。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
《条例》的重要性,对学习宣传
《条例》要作出具体部署。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加大对
《条例》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使生产、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
《条例》,提高水泥生产企业发展散装水泥、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