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余姚市牟山镇牟山村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321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在余姚市牟山镇牟山村设置采矿权的请示》(甬土资〔2009 〕46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设余姚市牟山镇牟山村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 宗,开采规模暂定24 万吨/年,出让年限暂定2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329490,Y:40596365。
二、拟设置的采矿权应一次性整体出让,矿区范围、出让期限应与开发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三、该拟设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四、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财建字〔2008〕98 号)文件的规定,采矿权出让所得原则上一次性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