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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省林业厅 2009年3月3日)

  为尽快改善国有林区职工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步伐,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至2011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六次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家拉动内需政策机遇,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以提高林区职工居住水平,改善林区基础设施条件,带动中心林场整合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努力把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生态工程。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至2011年,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林区18个国有林业局、4个森林经营局(场)址14万户、70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棚户区界定

  国有林区的棚户区指局(场)址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规划先行,与城镇规划、林场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与林业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林业企业、职工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出发,明晰产权,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住房问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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