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粤价函[2007]5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关于征求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四点最后一句,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定”,建议修改为“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属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项目,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理由是:各市、县出现的价格争议,特别是属地管理的定价项目,应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如果定价权限属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项目,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时,再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定。而不宜将各市县供水、供电、供气出现的价格争议,都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二、我省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情况
(一)用电价格情况
我省的电价分类为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商业用电、住宅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等,2006年我省各分类电价水平见下表(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单位(含税):
| 元/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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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广东电网公司平均售电价:
| 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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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工业用电
| 6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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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工业用电
| 7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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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电
| 9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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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电
| 6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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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电
| 5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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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排灌、脱粒用电
| 3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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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售用电
| 47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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