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粤价函[2007]5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关于征求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四点最后一句,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定”,建议修改为“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属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项目,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理由是:各市、县出现的价格争议,特别是属地管理的定价项目,应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如果定价权限属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项目,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时,再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定。而不宜将各市县供水、供电、供气出现的价格争议,都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二、我省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情况
  (一)用电价格情况
  我省的电价分类为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商业用电、住宅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等,2006年我省各分类电价水平见下表(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单位(含税):

元/千千瓦时

2006年广东电网公司平均售电价:

701.12

其中:大工业用电

699.62

   非普工业用电

790.73

   商业用电

954.85

   住宅用电

611.34

   农业用电

589.61

   稻田排灌、脱粒用电

355.83

   趸售用电

479.34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