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粤价函〔2008〕27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再次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教继〔2008〕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改为教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核定的规定,请你厅按要求尽快提供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的依据和成本测算相关资料,以便我局对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进行核算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为便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在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批准之前,教师资格认定收费仍暂按我局和省财政厅粤价〔2002〕24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即每人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