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粤价〔2008〕150号)
各市、县(市、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
为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8年秋季起,改革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方式,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实行归类管理,形成独立的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成人中专,下同)统称为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学历教育不论办学性质和形式,统一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两项。取消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习实验费,将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
二、公办高职高专院校的学费保持原标准不变(见附件1);高级技工学校高级部学费暂按原标准收取(即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收费标准为一般工种每生每学年3600元,高耗材工4400元)。新的学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学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不超过附件2的规定标准收取。
民办职业技术院校学费参照我省民办高校学费管理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职业技术院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除收取学费、住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学生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取得的收入归学生个人所有。
四、职业技术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根据宿舍住宿条件制定(见附件3)。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按含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执行;高职高专院校中有条件的学校,学生住宿费可选择含或不含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收费,如选择不含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收费,学校可按实向学生计收水电费、热水费。
职业技术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核准办法仍按粤价〔2004〕128号的规定执行。
五、职业技术院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年制收取学费、住宿费的,不得跨学年收费。受教育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办学单位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