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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山区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山区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六日 粤价〔2008〕174号)


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河源、清远、梅州、韶关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理顺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电网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910号)规定,我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山区除居民住宅电价外的各类电价实行同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西两翼地区(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九个市)和北部山区(包括河源、清远、梅州、韶关四个市)除居民住宅电价外的各类电价执行该地区中相应类别用电现行最低价格水平。同价后这两个区域的电价价目表和峰谷电价表见附件。
  二、连山、连南和始兴县除居民住宅电价外的各类电价执行北部山区同价后的电价标准,并按规定执行峰谷电价,连州市各分类电价仍按原电价价目表执行。
  三、非广东电网公司直供直管地区的销售电价应执行本区域同网同价后的电价标准,但这些地区的趸售电价在完成接管前暂不调整。
  四、我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山区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政策从2008年6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
  东西两翼地区电价价目表
  (从2008年6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

城市建设附加费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合计

一、大工业(一)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18.00

   

18.00

最大需量(元/KW·月)

27.00

  

27.00

(二)电度电价

1-10千伏

56.28

1.40

0.70

0.88

59.26

35-110千伏

55.28

1.40

0.70

0.88

58.26

220千伏及以上

54.28

1.40

0.70

0.88

57.26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72.18

1.40

0.70

0.88

75.16

1-10千伏

71.18

1.40

0.70

0.88

74.16

35千伏及以上

70.18

1.40

0.70

0.88

73.16

三、商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94.88

1.40

0.70

0.88

97.86

1-10千伏

93.88

1.40

0.70

0.88

96.86

35千伏及以上

92.88

1.40

0.70

0.88

95.86

四、住宅电度电价

73.90

1.40

0.70

76.00

五、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33.00

0.70

33.70

六、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58.90

1.40

0.70

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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