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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价〔2008〕181号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民办职业技术教育收费,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和住宿费两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之中,不得另外收取。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备案制度。各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广州地区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备案。广州地区省属民办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备案。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当地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方式见附件1。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规定,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5年内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所有学校的学费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
  三、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实行核准制度。广州地区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省教育厅核实后,报省物价局核准执行。广州地区省属民办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后,报省物价局核准执行。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当地教育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执行。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执行。住宿费核准方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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