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或维修项目应分步做好初步设计、概算编制、项目立项、招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计等。
在招标选择建设单位时,应对其法人代表授权证书原件、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要求的从事该行业必须有的资质许可证。符合条件者方可参与竞标。
同时要收集、整理、保管从项目立项、批复、到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资料、图纸,并归档。
第八条 严格基建项目的报批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或项目维修须事先和局业务分管处室商定,在工作确实需要及资金有来源的条件下,以正式文件报市局,并附可行性方案。
(二)各单位基建项目的请示,经局办公室按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批示精神,送局相关处室办理。
(三)局基建办根据局领导的批示精神,会同分管业务处室、计财处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须上会的按上会的程序安排上会。并依据领导批示精神或会议研究决定的意见,对项目单位的请示给予答复。
(四)建设项目须向市有关部门报建的,基建办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上报程序办理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局基建办、业务分管处室、计财处、监察室应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招标工作。招标必须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投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参与竞标。
第九条 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规范性合同。
(二)施工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负责现场的施工、材质的监管等。合同中明确的建材品牌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的工地代表验证许可。施工单位也必须派驻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双方应将派驻人员的姓名、权限、责任人通知对方。当双方派驻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三)严格建设项目的现场签证手续。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中有必要调整的及隐蔽性工程等,应按实际发生量,由项目建设单位派驻工地代表认可,并经本单位基建领导小组同意,与施工方办理现场变更签证手续。
(四)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和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筑标准、更换建筑材料、增加建筑面积的,包括增加的经费,必须事前报市局按程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