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网络材料。参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填写《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可在黑龙江建设网上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
(四)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
(五)提供近两年监理工程业绩证明(合同原件)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七)企业的试验检测设备证明材料;
(八)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等。
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监理项目档案(监理规划、细则,项目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的方式进行。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复议。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工程监理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企业的资格和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从业经历和资格;
(三)企业项目管理体系情况;
(四)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水准仪、经纬仪、回弹仪等)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办公场所(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证明;
(六)企业近2年内监理工程业绩情况(提供合同)。
甲级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一级工程项目;
乙级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丙级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三级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二)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总监、安全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情况;
(三)监理项目工作完成情况(要求企业提供近2年监理工程一览表备查);
(四)本年度企业有无被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