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9]26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中直有关监理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和社会信誉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监理企业;中省直单位、外省进驻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合理奖惩。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3-5月份进行。
第七条 信用评价由监理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与组织考评。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