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陕教生〔2008〕2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做好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基、兴国之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这是第一次在中央全会报告中提到这一问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也是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发出的工作号召、动员和部署。2008年,我省将有普通高校毕业生近25万人,比2007年增加3万多人,增幅达13.72%,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市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抓住《
就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在思想上更加重视、态度上更加积极、举措上更加有力、行动上更加务实,全力以赴,切实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实施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在落实好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同时,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政府的要求,积极协调各级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求优先考虑高校毕业生;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引导国有企业从高校毕业生中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优先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