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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制度和台帐建设的指导意见

  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要按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严格农民新村、村民住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施工安全管理。
  5.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本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3人以上遇险的重特大未遂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险情,要在接报后立即报告乡镇(街道)及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并由乡镇(街道)报告区县(自治县)政府。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6.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乡镇(街道)值班室或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对轻重伤2人以下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安监办按本级预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对重伤3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遇险3人以上重特大未遂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险情,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处置工作。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抢险救援结束后,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乡镇(街道)政府要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制度,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在重要时段、节假日、汛期和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季节,有关部门应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
  8.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乡镇(街道)领导分别联系本区域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和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乡镇(街道)领导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
  9.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安监办应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10.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乡镇(街道)安监办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11.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制度。建立全面、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一岗双责”原则,明确从主要领导到工作人员的安全监管职责。在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管理职责的基础上,重点明确各行业分管领导和行业分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管行业安全的日常监管,在委托的权限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与相关的事故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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