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制度和台帐建设的指导意见
(渝安办〔2009〕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办、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09〕45号)精神,现就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和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基层监管制度和台帐建设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2009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安全监管12项基本制度和12本基础台帐;各村(居)园区建立完善相应的基本制度和基础台帐,落实村(居)、园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12项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乡镇(街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会议对研究和决定的事宜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专人督促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相关工作措施。会议研究事项由乡镇(街道)安监办督促落实。
2.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乡镇(街道)对各村(居)、各生产经营单位、各重点场所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矿山、渡口码头、车站、危化企业、加油(气)站、重点消防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高危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以及节假日、赶场天、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要建立常态的检查督促机制,责任到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不定期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实行跟踪督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3.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高危高风险行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他行业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诱发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做到“五落实”。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