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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洛政〔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我市完成了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更新调整工作,更新调整成果已通过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现将新的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洛政批〔2003〕22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商服用地

4200

2700

1800

1125

675

460

住宅用地

2400

1650

1125

750

525

375

工矿仓储用地

690

495

390

345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1050

780

550

370

 

 

交通运输用地

1530

1000

610

380

 

 

水利设施用地

630

450

360

300

 

 

特殊用地

900

630

450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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