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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二)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性,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把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忌盲目攀比、弄虚作假。对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必须严格把关,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真实可信、结果客观公正。

  (三)强化基础工作。各县区要配备人员负责乡镇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各乡镇要进一步充实统计力量,强化统计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乡镇基础工作,加强对县区和乡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考核评价的各项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经费支持乡镇考核评价工作,保障考核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证数据质量。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认定的部门即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部门,其部门负责人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的直接责任人。

  各乡镇要如实提供考核评价申请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有关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基础数据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该乡镇参加考评的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五、表彰奖励

  考核评价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对“十强乡镇”和“十快乡镇”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十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10万元,奖励乡镇党委、政府时任主要负责同志各2万元。奖励“十快乡镇”领导班子成员5万元,奖励乡镇党委、政府时任主要负责同志各1万元。同时获得“十强乡镇”和“十快乡镇”的,奖励乡镇领导班子成员15万元,奖励乡镇党委、政府时任主要负责同志各3万元。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和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十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合办〔200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附件1:
  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指 标 名 称

认定单位

一、经济发展指标

1、财政总收入

市财政局

2、人均财政收入

市财政局

3、债务负担率

市财政局

4、农民人均纯收入

市统计局

5、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销收入

市农委

6、工业经济指标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

市统计局

工业企业个数

市统计局

工业个体经营户数

市工商局

7、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户数

市工商局

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市统计局

9、实际利用外来资金

市招商局

二、社会发展指标

10、行政村水泥路通达率

市交通局

11、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辍学率

市教育局

12、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三县)

市卫生局

13、五保集中供养率

市民政局

14、环境保护指标

 

其中:重点工业污染达标排放率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

市环保局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市环保局

15、自来水普及率

市卫生局

16、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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