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市重大项目年度调度计划;
3、研究提出推进重大项目的政策建议;
4、督促检查重大项目实施进度,按月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5、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承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等会务工作;
7、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成立重大项目推进责任小组,组长由市直部门或县区、开发区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项目单位、相关部门或县区、开发区有关负责人。
第七条 重大项目推进责任小组主要职责:
1、围绕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负责解决对应联系的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决定的事项;
3、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4、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年度计划的申报和确定
第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和项目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列入下一年度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调度的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核,研究编制重大项目调度年度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重大项目遴选原则:
1、已纳入省“861”行动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的项目;
2、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引导和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
3、原则上与市大建设的项目调度不交叉、不重叠。
第十条 领导小组调度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梯次推进、滚动发展,直至项目建成。项目实行动态、浮动、柔性考核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凡因工作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进展缓慢或不具备推进条件的,立即行文取消,清理出库。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调度实行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