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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项目调度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项目调度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合办〔2009〕22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重大项目调度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14日

  合肥市重大项目调度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大项目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协调、服务和督察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奖惩,推进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合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推进全市重大项目的非常设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邀请中央驻肥单位和省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主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研究、制定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重大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前期服务工作和项目建设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项目前期服务工作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牵头,市发改委、建委、经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和建设前各项工作。项目建设服务工作由市建委主要负责人牵头,市发改委、建委、经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和建设过程中服务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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