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2009年春季造林绿化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2009年春季造林绿化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2009年春季造林绿化表彰奖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绥化市2009年春季造林绿化表彰奖励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干三年,绿化龙江大地”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今年关于全省造林绿化的总体要求、部署,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全面完成今年造林绿化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造林绿化的指示精神,坚持以经济手段推动生态林业建设的总体思路,以扩充造林总量为根本,以突出“三林”建设为重点,表彰先进,鼓舞干劲,大打一场造林绿化的攻坚战,全面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目标,推进全市生态林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奖项设立
  (一)2009年春季造林绿化先进县(市、区);
  (二)2009年春季造林绿化先进乡(镇)、林场。
  三、评选内容和条件
  (一)2009年春季造林绿化先进县(市、区)。
  1.评选标准:以扩充造林总量为目标,以完成省下达的2009年造林任务为基数(开发区以规划数为基数),基础分为100分,上不封顶,以得分多少进行排序。
  2.加减分条件:
  (1)每超额完成造林任务1%,加1分;反之,减1分。
  (2)每新增农防林、护路林1标准条(7.5亩),加0.03分;每新增护村林1自然条(面),加0.03分。
  (3)在抽检地块中,造林成活率低于70%的,每个地块减0.5分。
  (4)在抽检地块中,发现使用非适生树种造林的,每块地减0.5分。
  (5)未完成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绿化任务,每条(段)减2分。
  (6)护村林以2009年建设自然条数的绝对值进行排序,参评单位中绝对值最高的加5分,其它单位按排序依次递减0.5分。
  (7)未能按照《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加快推进国有林场造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绥政办发〔2009〕9号)要求完成年度国有林场造林任务指标的参评单位,减2分;国有林场(皆伐迹地)可实施而未全部实施高规格整地造林的,减1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