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绥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教育和导向作用,实现行政奖励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奖励概念
本意见中的行政奖励是指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实施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奖励表彰行为。
二、行政奖励原则
(一)坚持严格设奖,按绩行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从简的原则,原则上不发奖牌、奖状、奖杯,严格控制发放奖金;
(四)坚持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奖励。
三、主管部门及职责
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行政奖励的职能部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审核以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的项目及表彰对象;
(三)与政府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系统奖励表彰活动;
(四)指导和协调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四、行政奖励种类及管理制度
行政奖励包括政府奖励、系统奖励、专项奖励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给予公务员正常规定性奖励。
(一)政府奖励。
政府实施的奖励主要用于表彰在市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杰出贡献有广泛社会影响,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政府奖励的范围:
1.按照国家、省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的奖励,应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的项目;
2.市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
3.由市政府组织的带有全局性的中心工作或专项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