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监督企业严把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企业落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收购生鲜乳及卫生部已经明示的蛋白精、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等非食用物质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易滥用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防腐剂、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等,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逐批检验;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出厂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坚决责令企业实施召回,实现产品的全过程追溯。
四是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整治。
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待省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规定后,再按照其新规定认真做好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目前,各级政府落实职责内监管食品小作坊相关工作责任,对证照齐全的小作坊,凡经过改造能够达到准入条件的,积极帮助扶持尽快取得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区别对待:对采用非传统方式长年生产的原则上予以取缔;对采用非传统方式季节性生产,并且仅限于生产加工本村屯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小作坊暂时允许存在;对采用传统方式长年或季节性生产的小作坊严格限制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本乡镇;对允许存在的小作坊,按照保证质量安全、销售范围不得扩大原则,采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质量安全承诺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小作坊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对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部门及时登记造册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坚决不允许10类高风险食品小作坊存在,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管理制度。
(三)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升应急能力和水平。围绕进一步提升应急能力和水平,完善应急工作。
一是力争质量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加强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对诱发食品安全因素的研究,及时分析可能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开展评估。整顿期间,各地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各级检验检测机构敏感信息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