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科学谋划,全面推进水利前期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布局,立足于科学规划、协调发展、服务民生,科学规划近期和长远水利发展目标。一是着力做好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旱涝保收田规划等水利基础性规划。二是从水利发展的现实入手,深入研究水利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使水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科学安排各项水利建设任务,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做好方案论证和优化,落实好工程建设的各项条件,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储备。四是注重区域水利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围绕全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工程,及时研究与各功能区相适应的水利政策,满足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
四、增加水利建设投入
(一)按照省政府和省水利厅要求,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配套项目和小型水利项目以市、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适当给予补助。各地在安排重大项目时,要在水利项目立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对国家投入的各类水利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足额匹配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
(二)水利是以公益性、社会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各地在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对以经营性为主的水利工程,要建立放活市场、政府监管、多渠道融资的建设体制,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水利建设,坚持引资与选资并重,提高水利对外开放程度。各级政府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从2009年起建立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前期规划工作,并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
(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整合使用以工代赈、土地整理、商品粮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依据批复的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各地协调有关部门安排上述投资项目时,要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避免重复立项、分散投资、重复投资,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地水务部门要做好各项水利规费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并严格管理和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减免、截留、挤占和挪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水利建设。各地水务部门要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按照省物价、财政和省水利厅研究制定的收费标准,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各地水务部门要依法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洪保安费。对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应计征的防洪保安费,由国土资源部门代征。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黑水发〔2008〕850号)精神,各地水务局要立即着手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加强涉河事务管理,恢复征收非农业部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