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的,扣1分。
(5)文种使用不恰当,扣1分。
(6)直接送市政府(林管局)领导个人,后转文电科处理的,扣3分。
(7)“请示”未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扣0.5分。
(8)附件不齐全或标注不规范的,扣1分。
(9)成文日期不规范,扣1分。
(10)主题词标注不正确,扣0.5分。
(11)无页码标识或页码标识(按单、双面页码标识要求)不规范的,扣1分。
(二)文件制发
1、所报拟发公文代拟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文,并扣分:
(1)应经相关部门会签而未会签的,扣1分。
(2)属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而未审核的,扣1分。
(3)属规范性文件,未附带“起草说明”和“要点解读”的,每缺一件,扣2分。
(4)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扣2分。
(5)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扣2分。
(6)引文来源不准,模棱两可,扣2分。
(7)“请示”与“报告”混杂使用,扣3分。
(8)结构混乱、条理不清、表述不明的,扣3分。
(9)语句不通,词不达意,扣2分。
(10)代拟稿主、附件不全,发送范围不明确的,扣1分。
(11)未经拟稿单位办公室审核,扣1分;未经拟稿单位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扣1分;未经市政府办相关科室审核,扣1分。
(12)《拟发公文申报单》中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栏内非领导本人真实签字的,扣2分。
2、拟发公文代拟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填写《拟发公文申报单》中“文件标题”、“主送”、“抄送”、“拟稿单位名称”、“拟稿人”、“联系电话”内容,每空一项,扣0.5分。
(2)涉密公文代拟稿,未注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的,扣0.5分;应注明急缓程度(急、特急)而未注明的,扣0.5分。
(3)非紧急特殊情况,未经文电科审核,先将代拟稿送市领导签发的,每件扣4分。
(4)代拟稿标题不简洁,概括不准确的,扣0.5分。
(5)病句、错别字、标点错误较多,一件累计3处以上,扣1分。
(6)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结构层次序数、专用术语、机构名称、引文等不正确、不规范的,一处扣0.5分,一件5处以上扣3分。
(三) 电子公文接收
1、未按要求(电子公文传输人员必须保证每个正常工作日上午9-10时、下班前,下午3-4时、下班前上机查收电子公文)操作,发现一次扣2分。
2、电子公文自发出时间起,超出24小时仍不接收的(以签收时间为准),每延误一天,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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