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对在我市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贡献奖)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设立,旨在推动重点领域的技术自主创新,实现重点跨越,支撑全市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 市科技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最多不超过2人,无人符合人选条件时,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科技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第二章 推荐与申报

  第五条 市科技贡献奖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
  (四)行业协会、学会或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推荐市科技贡献奖,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和所在单位的同意,并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由市奖励办统一格式的《伊春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奖励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