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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完善财税金融政策

  资金问题是促进创业的重要因素。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解决创业者初创和发展的资金瓶颈。

  1.给予税费优惠。要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促进第三产业特别是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优先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由财政、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研究确定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实现自主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市政府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制定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国家限制性产业、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在国家规定幅度内的减征应纳税款的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示,抓好监督落实。

  2.加大金融支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吸引、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领域。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符合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监局要加大银行贷款投向的监督检查,引导和督促其每年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增加幅度较大的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政策。要结合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的扶持作用。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2008年以来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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