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9〕53号)
有关高等职业院校、院校举办单位:
根据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相关要求,经专家评审,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等20所高等职业院校(名单见附件)为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培育建设单位,建设期限为3年(2009-2011年)。为保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立项建设单位要会同举办方,按照《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20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2007〕188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示范高职院校建设的目标,完善建设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加大投入,抓紧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努力为打造高等职业教育强省服务。
二、各立项建设单位要以提高综合实力为目标,力求在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和机制创新上起到示范作用。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重要途径,力求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上成为改革的先锋。要加强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加强“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形成富有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有利于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制度和机制。
三、为支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省级财政在3年内将投入总计2亿元专项资金。院校举办方及其院校合计配套投入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保证。非省直院校举办方在落实配套资金的同时,要加大对其所属院校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立项建设经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宁波市解决。
四、省级示范院校建设单位要以专业建设为核心,改善重点建设专业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支持学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将主要支持每所立项建设单位3-5个左右的重点建设专业及其全校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