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9〕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和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改善养老服务设施和条件,确保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优先得益,并由助困型向普惠型转变,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机制,逐步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到2012年,全市城乡新增机构养老床位1.2万张,床位总数达到3.3万张,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3张;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困难老年人达到1万人;市内四区社区普遍建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老年人娱乐室”,在自愿的独居老年人家中设立“社区养老互助点”4000个;三区五市镇(街道)普遍建有老年人服务中心,90%农村社区拥有老年人活动场所。
二、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
(一)重点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
1.对市内四区居家养老的困难老年人给予购买养老服务。由市、区财政出资对市内四区60岁及以上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依靠)老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及城镇“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给予政府购买服务。其标准是:为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每人每月不少于45个小时;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每人每月不少于60个小时。市财政按每人每小时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2.对市内四区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给予补助。由市、区财政出资对市内四区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给予养老补助。其标准是:对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0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其中,市财政对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5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其余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