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锦州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锦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步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程序,自愿捐资、捐助城市绿地建设或养护的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第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财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公用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依据权属关系具体负责认建、认养绿地的签约、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城市绿地及其设施、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
第二章 范围、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古树名木、绿化树木。
第八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内容:
(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