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淄卫办字[2009]3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现就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工作专项督导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强化卫生部门监管意识和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建设“和谐淄博”、“平安淄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要求
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使我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逐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更加明确《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帮助劳动者掌握其应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三、督导内容
(一)区县卫生局
1、对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2、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情况;
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队伍、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和职业中毒救治机构建设情况,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情况;
4、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建立职业病防治相关信访工作制度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情况。
(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
1、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监管档案建立情况;
2、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3、在职责范围内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4、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三)区县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1、职业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具备执业资格与执业能力;
2、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