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价标准
全省统一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最高限价,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平产限价750元,剖宫产限价2300元;乡(镇)卫生院平产限价550元,原则上不开展剖宫产。严禁助产机构增加或变相减少服务内容,严禁将规定免费服务项目变为孕产妇自费项目,严禁将正常产作为异常产处理。
3、控制剖宫产率
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控制剖宫产率。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剖宫产率控制在35%以下,其他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控制在30%以下。切实减轻农村孕产妇家庭的经济负担,保证住院安全分娩。
4、各助产机构要在门诊或住院部等醒目处设立公示栏,公示住院分娩补助服务内容,并向农村孕产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有关政策宣传资料。超出限价基本服务项目范围的,须履行告知义务,由孕产妇自愿选择选择,费用个人承担。
(二)补助标准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补助标准:
(1)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每例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300元后,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
(2)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每例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补助300元后,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
(3)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符合指征行剖宫产手术者,每例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
2、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300元。
3、对贫困的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外,由各县(市、区)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当地自行确定。
六、补助程序
(一)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三联单(以下简称“三联单”),发放至各县(市、区)卫生局。
(二)各县(市、区)有助产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照规定标准直接补助,费用可先行垫付。农村孕产妇出院时,凭住院分娩结帐单据、户口薄或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除外),在助产机构领取补助并按规定填写“三联单”,由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保留第一联。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有获得住院分娩补助的农村孕产妇建立台帐管理,并建档留存“三联单”的第二联及报销凭证复印件;每月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三联单”的第三联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到县(市、区)资金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帐手续。县(市、区)卫生局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上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对被救助孕产妇的基本信息及补助人数、补助金额进行登记,汇总、核实有关信息后,在1个月内将资金汇拨至医疗保健机构,并建档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