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政控股担保机构的基准担保费率要在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基础上再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具体下浮幅度由同级政府确定。
(六)财政控股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不断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积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
三、建立风险补偿和政府增信机制
(七)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控股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担保机构,并要注重吸收优质社会资本参股,不断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担保服务能力。省财政要根据需要,积极筹措资金,本着择优扶持的原则,对县级担保机构予以支持。
(八)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
(九)积极鼓励各地创造条件设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为财政控股担保机构提供保障服务。省级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原则上不直接从事担保业务,主要为市、县级财政控股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分散和降低担保机构风险;省辖市财政控股担保机构除为本级企业开展直接担保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所辖各县(市、区)的财政控股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提高担保能力。
四、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十)对符合条件的财政控股担保机构,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规定,免征三年营业税。
(十一)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财政控股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应在所得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风险准备。风险准备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应转增资本金。
(十二)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十三)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对放大倍数超过三倍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担保贷款,其发生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补偿比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