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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意见
(豫政【2009】2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全民创业,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以财政为依托的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近年来,全省设立了一批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全省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部分县(市)仍未设立担保机构,已设立的担保机构总体规模偏小、实力较弱,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合理,经营运作不够规范,担保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致使我省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问题仍然非常突出,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以财政为依托全面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有利于政府综合运用税收、贴息、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担保机构发展,壮大担保机构实力;有利于发挥政府信用和商业信用两个优势,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投放贷款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利于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担保费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以财政为依托的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

  (二)全省所有县(市、区)要按照“政府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构建、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于2009年3月31日前注册成立财政出资控股、吸收社会资本参加的融资性公司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其中财政注入资本金(含上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000万元。

  (三)财政控股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担保机构中的主导作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评审和内控制度,构建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

  (四)财政控股担保机构要重点服务在省内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信誉、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中小企业,优先扶持产业集聚区内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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