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79号 2008年6月19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结合我市目前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现状,市局决定将我市国税部门负责管理的企业衔头发票纳入CTAIS系统进行管理,并对企业衔头发票实施稽核。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衔头发票纳入CTAIS系统进行管理
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票种初始化、文书审核(指CTAIS电子文书的审核,纸质文书审核流程不变)、调拨、发售和验旧等工作纳入CTAIS系统进行管理,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按照修订后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衔头发票的验旧稽核
(一)开票数据的采集
1.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以下简称“自行开发的软件”)开具企业衔头发票的,在发票开具的同时通过自行开发的软件采集开票的明细数据。
2.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开具企业衔头发票的,在发票开具的同时采集开票的明细数据。
3.使用手写版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开票数据逐份录入“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采集明细开票数据。
(二)开票数据的报送
使用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衔头发票验旧,不需提供发票实物。为避免企业衔头发票验旧工作过于集中,各征管单位应做好发票验旧工作的预约服务,合理安排时间。考虑到部分行业纳税人的特殊性,开票数据的报送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以下类型纳税人进行企业衔头发票验旧时,暂不报送电子开票数据,只需按规定填报《企业衔头发票开票数据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件1)。
(1)供水、供电、供气的纳税人;
(2)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加油站。
2.使用自行开发的软件采集开票数据的纳税人,在发票验旧前应按市局规定的数据标准转换(具体的数据标准和转换方法将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电子明细开票数据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使用“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采集开票数据的纳税人,在发票验旧前直接在“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中导出电子明细开票数据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