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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节余指标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2006〕7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7]24号)等有关规定做好节余指标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节余指标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为节余指标资金使用、管理的最后一级核算单位。

  第十九条 节余指标资金项目,当年未完工部分的资金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一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应重新按程序报批后方能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节余指标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节余指标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节余指标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节余指标资金的使用、项目的实施效果等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节余指标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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