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节余指标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移发[2008]10号)
各市(州)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节余指标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节余指标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节余指标资金项目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节余指标资金系指各地在贯彻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过程中因自然减员和指标节余等原因形成的资金。
第三条 节余指标资金原则上留县(市、区)统筹管理,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资金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严禁用于移民部门建房、购车和弥补办公经费不足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第五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要求由市(州)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实行分级负责。省移民局负责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的审批,5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市(州)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其他资金投资为主、节余指标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