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已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发生注销或不再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等情况,在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在省发展改革委的监管下妥善处置,确保信息安全。信用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办理注销信用服务机构备案手续,缴销《备案证》。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市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协助对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定期监管评价结果,对业绩良好的信用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和业务推荐。鼓励和支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在有关的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政府贴息、政府补助、项目审批等活动中优先使用备案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在信贷、担保、保险、保理、贸易、合资合作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和产品。信用服务机构要积极创新信用服务和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

  第十九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后,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材料:
  1、辽宁省信用中介机构有专业职称的专业人员简表
  2、辽宁省信用中介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表
  3、辽宁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业务统计表
  4、辽宁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定期备案检审制度,按规定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在省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公开披露监管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所需备案表格与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三条 《备案证》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省统一印制,备案后发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