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皖建安明电〔2009〕11号)
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各市市容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保障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发挥效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要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认真履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程序,防范事故风险,杜绝“豆腐渣”工程,确保工程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每项工程都经得起历史、实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检验。
二、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要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不得将工程设计、施工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的单位,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设计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采用不成熟的工艺和落后的设备。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应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工作,严把签字验收关。
三、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4月15日前,对已竣工和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性住房、城市桥梁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基本建设程序、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和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施工、使用、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运用BT、BOT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
四、认真落实整改,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