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省教办〔2008〕6号和劳社〔2009〕1号文件及此前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做好高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内电[2008]57号)要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大学生在2008年秋季开学报到后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手续,上门提供服务,尽快予以报销,以保证所有参保大学生切实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高校要积极协调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已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学生,帮助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核准各高校当年在校大学生参保人数,及时拨付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以便学校做好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省教办〔2008〕6号和劳社〔2009〕1号文件精神,尽快制订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各高校制订的有关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请于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16楼,邮编:230061)和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合肥市长江路333号,邮编:230061)。
五、按照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各高校代收的2008学年学生参保费用,应于2009年4月20日前汇缴当地大学生医保财政专户,并及时为参保大学生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六、在本省境内合作办学以及设有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其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应由学生学籍所在高校统一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生的原则,在学生学习地办理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尽可能为高校和参保大学生提供便利。
各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表1
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
填报日期:2009年 月 日 单位:万人/万元
高校
名称
| 目前在校学生
人数
| 已登记
| 已办理缴费
人数
| 当年报销费用
人数
| 当年报销费用金额
| 普通门诊资金拨付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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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其中:08届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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