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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省厅鉴定委员会审查鉴定报告,出具鉴定结论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其鉴定费用原则上由送审单位支付(省厅直接查处的案件鉴定费用可从办案经费补助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对于案情简单、技术要求不复杂,本部门自己进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的,须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厅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由省厅鉴定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触时,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组建“破坏性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鉴定领导小组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3]106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1、《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托书》

  2、《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

  3、送审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附件1:
  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托书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委托地点:

  委托内容、要求和完成时间: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单位签章:          受委托单位章

  二О  年 月 日

  附件2: 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

  鉴定号:辽国土鉴字[   ]  号

委托鉴定机关 名 称

鉴 定 内 容

鉴 定 地 点

鉴 定 人 员

鉴 定 时 间

鉴定结论:

(可添加续页)

鉴 定 机关

(盖章)

记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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