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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9日)废止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6]159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鉴定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区域内应当依法追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者刑事责任的,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需要鉴定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鉴定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出具鉴定结论必须真实、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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