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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2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行政手段与公民自决、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等方面的关系,着重解决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调整的问题,不断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使政府立法工作充分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在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阶段,都要深入基层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制定涉及农村改革、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公民权利、民生保障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时,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原则上要公开听取群众意见”要求,不断扩展和完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通过省政府网站和《黑龙江日报》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制定的法规、规章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智慧。

  (三)坚持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和统一。既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对那些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新颁布的有关上位法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也要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或者管理方式、执法主体、调整对象等发生变化的省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涉及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意见,及时提报省人大常委会。同时,省政府法制办选择一部分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省政府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立法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适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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