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进机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08〕102号)精神,为深入推进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进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目标明确、任务落实的组织保障机制
(一)各试点区要成立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试点区是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试点,定期研究部署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配强工作力量,确保高质量推进试点工作。
(二)制订试点工作阶段性实施意见。试点第一阶段(2008-2009年)为重点突破阶段,第二阶段(2010-2011年)为全面推进阶段,第三阶段(2012年)为总结提高阶段。各试点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阶段性实施意见,明确分阶段的目标和重点改革任务,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三)建立年度改革项目化管理制度。各试点区要根据阶段性实施意见,每年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一批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先行突破的改革项目,针对这些项目制订配套政策,精心设计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要求和责任主体,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的统筹协调机制
(四)建立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联席会议制度。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试点地区政府主要领导、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改革试点的实际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试点区需要省里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试点工作例会制度。试点工作例会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试点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试点工作例会主要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负责联席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准备,督促检查落实省级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六)建立省级部门支持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的制度。省级相关部门要把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作为自身工作的试验田,在试点区优先开展创新性工作和改革政策的先行先试。要加强对改革试点的业务指导,帮助试点区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重大改革试点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