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创新规划体系。打破单纯按照行政区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惯例,编制《合肥市滨湖新区节约集约用地试点专项规划》、《合肥市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合肥市城市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合肥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增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促进土地综合利用。
(二十)定期发布不同区域《合肥市产业用地指南》。土地供应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科技、生态环保以及重点发展区域和开发园区倾斜。工业项目须安排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促进产业集聚、功能完善、效益提升。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国家级开发园区投资规模低于5000万元、省级开发园区投资规模低于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
(二十一)推进国土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制定《合肥市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建立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以容积率为核心的指标体系,指导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使用,合理确定单宗土地的出让规模;建立新的公益设施、基础设施和文教体卫等社会事业用地技术标准,保证土地利用和项目规划在微观层面的“无缝对接”。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工业用地容积率平均不低于1.0,文、教、卫、体等用地容积率提高20%,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全市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提高20%。
(二十二)完善“141”城市组团空间范围全覆盖的各类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和格网地价体系。建立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方向的全市差别地价体系,运用经济手段,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各类用地需求,促进产业集聚、用地节约。
(二十三)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模型。每年开展各县(区)、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分析评价工作,重点对新增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使用建设用地量、二三产业建设用地产出、产业用地单位面积税收等进行考核。市人民政府在试点期内完成中期和期末总体评价,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四)严格考核奖惩。制定《合肥市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办法》,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政府负责制”和“政府分级考核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合肥市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书》,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实施年度考核。对表现优异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批评处罚。
三、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二十五)成立“合肥市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其他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领导全市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